港府对奶粉限购令重新定义 称已尽力厘清不再改
据香港《文汇报》报道,港府昨(6日)继续就限奶令提出修订,建议把现时受管制的供36个月以下婴儿配方奶粉,定义为“拟供或宣称”提供予未满36个月婴幼儿饮用配方粉。不过,多位立法会议员批评,政府新修订的配方粉定义不清晰,同时限制范围太广,有机会被生产商逃过规例;而且现有的24小时过境限制过于苛刻。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在会上回应指,限带奶粉定义针对推广字句及营销策略,政府已尽力厘清定义,将不再修改。
吁定义为“拟供或宣称”
港府上月实施限奶令至今,继续就修订附属法例内容咨询立法会,昨日在一个委员会上提出建议,把现时受管制的“供36个月以下婴奶儿配方奶粉”,再定义为“拟供或宣称”提供予未满36个月婴幼儿饮用配方粉。
议员要求收窄限制范围
不过,多位议员批评政府新修订的配方粉定义,认为“拟供或宣称”的定义不够清晰,容易令人误堕法网。同时,议员要求港府收窄限制范围,至只限带“供12个月以下幼童食用的奶粉”,以免生产商有机会逃过限带规例,并要求检讨太苛刻的24小时过境限制。
香港食卫局发言人回应指,虽然限奶令可能为市民带来不便,但原意只为打击水货活动。至于限带奶粉的定义,则是针对推广字句及营销策略,并不会斟酌奶粉成分。同时政府认为,限制所有36个月以下婴幼童服用奶粉合理,政府将不再作修改。
发言人还称,该规定将于本月17日提交至立法会表决,强调政府已尽力厘清规限定义。如孕妇奶粉不适用,认为市民可靠奶粉包装自行识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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